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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 : 2024-11-10 浏览 : 【关闭】 【打印】
盐城农业科技职业学院
学生申诉管理规定
第一章  总  则
第一条  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,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和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《盐城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 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 生。
第三条  本规定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 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, 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 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态度;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 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。
第四条  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)。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  组成,可以聘请校外法律、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。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  员会办公室,统一受理学生的申诉,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纪  办公室。
第二章  申诉的受理
第五条  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 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六条  申诉人可委托律师、 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它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。
第七条  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 书,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。 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班级、学号、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;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;
(三)提出申诉的日期;
(四)申诉人的签名;
(五)附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及有关证明材料。
第八条  对学生提出的申诉,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 书之日起15日内, 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:
(一)予以受理,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;
(二)申诉材料不全,限期(3个工作日内)补齐,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 弃申诉;
(三)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 延长15日;
第九条  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,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。 
第三章  申诉的处理
第十条  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,负责处理该申诉 ,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。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 ,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。
第十一条  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 理申诉。必要时,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,开展必要 的查证。
第十二条  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,做出下列决定:
(一)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,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;
(二)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,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变更建议,
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 ,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第十三条  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。送达 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:本人或代理人签收;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 邮寄给本人。
第十四条  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十五条  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学生可以撤回申诉 。要求撤回申诉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。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,停止受理工作。
第十六条  自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第十七条  在申诉期间,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第十八条  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侵害其合法权益的;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抵触的,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。
第十九条  对学生的处理、处分、解除处分等材料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。
 
 
第四章  附  则
第二十条  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 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  本规定由学生处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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